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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3-04-02来源:计财处 作者:关注:

渭南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根据陕财办行[2007]37号和陕教资[2008]23号文件有关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

差旅费开支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科研经费中涉及的差旅费报销,按照本办法执行。职工进修学习、探亲发生的差旅费,由人事处按照有关条例审核。

第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

教职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乘坐飞机(一般为经济舱)要从严控制,若出差路途较远且任务紧急的,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未按规定擅自超出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到省外出差须由部门主管领导提出,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行。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坐超过12小时的,可购卧铺票,凭票报销。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80%给予补助。乘坐动车组的,限乘二等座。

第三条 住宿费

到西安市出差,原则上必须当天返回。个别情况确实需要住宿的,须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省外150元/人天,省内130元/人天,渭南所属各县80元/人天。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凭票报销。

未按规定超出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无住宿发票者一律不报销住宿费。

第四条 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30元,渭南市辖各县(不含渭南市区、开发区)20元。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坐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次类推。

第五条 公杂费

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渭南市辖各县(不含渭南市区、开发区)10元。主要用于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六条 赴基层实习锻炼和参加短期培训的差旅费

教职工离开渭南市城区到基层带学生实习、见习、工作锻炼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报销。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教职工离开渭南市城区参加各类短期培训等15天以内的,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超过15天的,超出天数每天补助伙食费15元,住宿费凭据报销,不报销公杂费。

第七条 附则

教职工外出开会、出差、学习等应尽量乘坐能直接到达的车次,不能直接到达者,只能在中途主要换乘站改乘,不得绕道而行,不得中途借故停留。对于私自绕道者,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公杂费。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的管理,财务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审核报销差旅费,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规范差旅费的核算。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出差事项和不真实、不合法、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票据以及违反财经纪律和差旅费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对以前发生的差旅费支出,仍按照原办法执行。学校此前制定的有关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2011-4-26

计财处

20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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