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 南 师 范 学 院
公务 借 款 管 理 办 法
为全面真实地反映学校当期财务收支情况,强化经费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因公务借款,必须按要求填写由财务处统一印制的借款单(一式二联),借款单各项要素必须填写齐全(所在单位的名称、借款人姓名、借款事由和借款金额),并按照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批签字后到计财处办理借款手续。
第二条 公务借款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到计财处审核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金额在3000以上10000元以内的,还须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到计财处审核办理借款手续;凡借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除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还须报校长审核批准,再到计财处审核办理借款手续。
第三条 凡借款数额较大(3000元以上)时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处,以便计财处筹措资金。
第四条 财会人员有权监督审核各项借款,对不符合财经法规及财务制度规定的有权拒付。
第五条 各项借款事后必须及时报销。借款后因故未办理公务者,应及时将借款交回财务处,前帐未清者,原则不再办理新的借款。
第六条 差旅费借款从公务出差完毕回校之日起(以车票日期为准,假期顺延),十五日内须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没有正当原因,借款超过一个月的,财务处有权停发借款人工资。
第七条 凡报销票据与借款用途不相符合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经济事项,将不予以抵冲借款,并按有关财经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计财处
20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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