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强化财务内部控制,规范财务支出行为,落实经济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财务工作的管理部门,并协助校长及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对全校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条 学校经费支出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领导要严格把关,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各级领导在规定的权限内安排经费支出计划和审批经费的支出,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
第五条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各项财务制度,遵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专款专用,权责统一”的原则审批经费,把好支出关。
第二章财务分级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各单位的预算经费支出审批,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方可到计财处办理审批报销事宜:
1.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含10万)还须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内(含50万),还须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50万元以上还须由校长审批。
2.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的,还须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3万元的,还须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审批。
3.凡出省科研差旅费,除按规定程序审批外,均须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4.各教学、学科类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实行归口管理:报销金额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由各项目负责人审批后,还须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批;超过3万元的,还须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5.加班费、劳务费等发放给个人的支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除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外,无论金额大小,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报销时须附学校相关发放标准和预算支出申请审批件作为依据。
6.凡因公出省(境)差旅费报销,除了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外,还须由校长审批。(科研差旅费报销按照科研经费报销审批规定执行)
7.凡出境经费支出报销,除按规定程序权限审批外,还须国交处负责人审批。
8.凡接待费报销,除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外,无论金额大小,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计划财务处对各单位经费支出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审批:
1.凡报销金额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由计划财务处会计核算科科长审批报销;3000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含3万)由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审批报销;3万元以上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报销。
2.科研经费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内(含5000)由负责科研经费报销的会计人员直接审批报销;5000元以上至3万元以内由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审批;3万元以上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报销。
3.凡差旅费报销,无论金额大小,均由计划财务处专人负责审核报销。
第八条 教职工公务差旅费报销,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审批 :
1.教职工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差旅费报销,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3. 校级领导的差旅费报销由校长审批。
第九条涉及维修、工程、购置等项目的支出,报销时须附协议或合同,固定资产入账单,以及纪检监察综合信息平台的监督信息汇总表,需要审计的工程项目还须附审计结论单。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加强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会计核算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强化财务审核,做好经费支出的核算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渭南师范学院规范财务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渭师院计[2013]31号等相关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渭南师范学院财经委员会规程》的通知(渭师院计【2018】115号) 下一条:渭南师范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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