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财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高学校财经工作的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财经委员会是依据学校章程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立的财经工作专门性工作议事机构,在校长的领导和授权下,遵照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财经委员会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财经法规、信息公开制度和财经纪律,对审议事项形成的决议、方案、意见等,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学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财经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财经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计划财务处处长担任,秘书1名,由计划财务处副处长担任。
财经委员会委员由计划财务处、党政办公室、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实验与设备管理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工会等单位负责人和职工代表1人,相关专家1-2人组成。
第五条 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负责财经委员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向财经委员会报告工作。办公室主任、秘书分别由计划财务处长、副处长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财经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校年度部门经费预算方案,检查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的追加、调减及增加预算项目等调整事项。
(三)审议学校年度财务决算。
(四)审议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大额资金使用及重大项目开支计划。
(五)审议学校大型固定资产购置方案及资产报废处置方案。
(六)审查学校对外筹资方案,提出财务管理审查意见。
(七)审查学校对外合作项目,对投资效益和风险控制等提出意见。
(八)审查学校各单位申报的新增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以及已设收费项目标准的调整等事项,提出审查意见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九)审查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学校相关机构审核。
(十)审议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委托或者授权办理的财经事项。
(十一)依法依规对办学过程中所有经济活动实施审查。
第七条 财经委员会会议须有详细记录,对审议事项,须有明确的会议决议。
第八条 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职责:
(一)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财经委员会会议,审查会议决议和意见报告。
(二)副主任委员负责财经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组织协调。经主任授权,可召集并主持财经委员会会议;代表财经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汇报相关工作。
第九条 财经委员会秘书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财经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财经委员会会议安排、上报审批和备案等工作。
(二)起草财经委员会会议纪要。负责做好相关文件、会议纪录、决议、意见报告、工作总结等资料的归档整理。
(三)督促财经委员会成员落实所交办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财经委员会按照财经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议议题须事先报主任商定,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财经委员会举行会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开会。委员除特殊原因请假外,均须按时出席会议。凡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委托其所在单位副职出席或经批准后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二条 各单位提交财经委员会审议的议题须经过充分调研,形成详实的书面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提交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准备,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财经委员会审议或审查。
第十三条 财经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通知财经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 财经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个人列席。
第十五条 财经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或审查议题,决议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等方式表决。
在会议有效召开情况下,以超过应到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为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由主任当场宣布。
如会议议题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补充资料的,经与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暂不作表决,由议题上报单位完善申报资料后,提交下一次财经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财经委员会委员维护委员会的权威性和决议的严肃性,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内容和过程。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渭南师范学院财经委员会制度》(渭师院计〔2015〕123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渭南师范学院经费支出审批规定》的通知(渭师院计【2018】116号) 下一条:关于印发《渭南师范学院经费支出审批规定》的通知(渭师院计【2018】116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