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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4-10-27来源: 作者:关注:

渭南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费用报销。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临渭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科研经费中涉及的差旅费报销,按照本办法执行。职工进修学习、探亲发生的差旅费,由人事处按照有关条例审核。教职工赴基层挂职锻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见附表1.2

第五条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出差乘坐火车、高铁/动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厅局级,三级教授(含三级)以上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校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凡出公差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坐超过12小时的,可购卧铺票,凭票报销。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80%给予补助。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或高铁/动车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任务紧急,经主管部门校领导审批,出差人员方可乘坐飞机或高铁/动车,凭据报销;未经批准乘坐飞机或高铁/动车,但机票折扣票价低于规定等级的火车或轮船等城市间交通工具票价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凭据报销,高于票价的部分自理,不再审批。科研、学科和教学等项目成员出差乘坐飞机或高铁/动车,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经主管项目的校领导审批后,在项目经费中报销。

第十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及燃油费附加,可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高铁/动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定额包干,凭据报销、超支不补的办法,无论省内、省外出差,均在规定标准限额内报销。

第十四条学校工作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3)。

学校工作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3)。

第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单间或标准间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学校工作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3)。

学校工作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3)。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原则上公务出差不得使用私人车辆或者自驾车辆。

第六章参加会议、短期培训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因会议出差,报销时需提供会议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凭据报销与会议相关的会务费、培训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经学校批准,参加各类会议或短期培训(一般指15天以内)的,凭培训通知和学校审批单报销,有关报销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教职工参加各类会议或短期培训,可报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到达日和期满返回日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在途和学习培训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会议或培训期间市内交通费不予补助。住宿费按照规定等级限额标准据实报销,会务费、培训费凭据在规定限额内报销。

超过15天的,住宿费凭据报销,超出天数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制,每天补助50元。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带学生实习、见习,可报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规定等级限额标准据实报销,实习见习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制,省内每天补助50元,省外每天补助80元。

第二十六条大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带队教师凭相关竞赛通知(或邀请函)报销,大学生住宿费按照不高于每人每天150元标准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只能报销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制,每天补助30元。带队教师按出差标准报销。

第七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及会议通知等相关附件、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九条学校财务部门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凡出省差旅,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校长签字审批方可报销。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101日起实施。以前印发的《渭南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附表3

渭南师范学院省内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

市内
交通费

厅局级及三级教授以上人员

其余

人员

费标准

1

北京、上海、深圳、西藏、青海

500

350

120

80

2

其他省份

480

320

100

80

3

省内各市县

350

300

8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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