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各级各类学校退学退费规定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陕价费调发[1999]52号、陕教成[1999]105号、陕价费调发[2000]78号文件精神,我省各级各类学校退学退费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在入学后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到第二学期一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分别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10%、30%、50%和75%后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入学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
二、民办学校学生入学后因故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而要求退学的,在正式上课后一周内退学的,扣除一周的学费、住宿费,其余部分退还学生;在20天内(含20天)要求退学的,可扣除20%的学费和住宿费,其余部分退还学生;在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分别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25%、55%、80%后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入学超过三个月的不再退费。
三、公办及改制中小学校退学退费规定按设区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文件执行。
学生退费时间,以本人正式提出书面申请退学的日期为准。各学校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给要求退学的学生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计财处
2013-4-2
上一条:陕西省普通高校重点学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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