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2018年我校年终一次性发放项目包含绩效工资25%、超课时津贴、1-10补发绩效、等(以下简称“年终绩效等”)。按照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 分摊到月定商数
(1)如果教职工发放年终绩效等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5000),那么就将年终绩效等÷12,确定商数。
例1:某教师1月份工资为5500元,当月发放年终绩效等为36000元,则商数为: 36000÷12=3000元
(2)如果教职工发放年终绩效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5000),那么应将年终绩效等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除以12,确定商数。
例2:某教师12月份工资为3600元,当月发放年终绩效等为38000元,则商数为:[38000-(5000-3600)]÷12=3050元
2. 对照税率表找税率
根据以上方法确定商数后,在以下税率表中寻找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前两例中确定的商数均处在第一级,税率为3%。
3.乘税率减扣除数
(1)发放年终绩效等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时:
个人所得税=年终绩效等×税率-速算扣除数
接例1:年终绩效等个人所得税=36000×3%-0=1080元
实发绩效36000-1080=34920元
(2)发放年终绩效等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时:
个人所得税=[年终奖-(5000-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
接例2:年终绩效等个人所得税=[38000-(5000-3600)]×10%-210=3450元
实发绩效38000-3450=34550元
计财处
2019年1月20日
上一条:渭南师范学院2019年计财处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下一条:关于财务年终结账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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