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年度汇算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以内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1.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2.2020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三、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0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1.纳税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四、申报方式
国家税务局推荐采取自行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等方式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将“个人所得税”App升级到最新版本,登录并完善个人信息,特别是实名认证、任职受雇信息,信息不全将无法进行汇算清缴)。
五、咨询电话:
计财处综合科2133930。
备注:具体APP申报流程及相关汇算清缴问题请参照计财处公众号推文。
计财处
202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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